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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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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Totenkopf
交保的原因是檢方”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

要批評也應該是批檢察官吧

難道各位認為法官在證據、理由不足的狀況下把人羈押是對的嗎?

我個人也覺得,有可能是檢察官恐龍,而非法官
不能因為認定對方就是兇手,就把該提交的佐證省下來

更何況,過去也是有過女性劈腿外遇怕被揭穿,就誣告小三強姦的情況發生,
如果羈押可以便宜行事,會有很多無辜者受害。

有時不是法官不押,而是檢察官對程序太草率
他們或許是想,反正有問題大家都會怪法官......
舊 2011-07-15, 10:07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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