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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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虐狗案件被看得比傷人還嚴重
性侵案件被看得比殺人還嚴重
羈押,在法律上與無罪推定原則本有衝突
其要件必須要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
而不是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就應予羈押
如為強制****犯嫌,其有上述要件,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也才能加以羈押
又法院是否羈押實則會參考檢方的意見
因為檢方聲請羈押需在24小時之內為之
時間緊迫,到法院來,法院也很難有太多時間做進一步的調查
因無分案,這時除了由值班法官開訊問庭訊問外
靠的就是檢方所提供的證據及意見
法院在偵查不公開及不告不理原則下
在這時候只比看報紙才知道還好一點而已
未審先判本來就應該要更審慎
任誰都不想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遭到自由上的拘束
不需要認為被告有強制****罪嫌都不該放出來
那之前馮滬祥案件沒被羈押,怎麼就沒人有意見
是因為他是高官?是因為他侵害的是外勞?
其他比性侵更重大的案件也不見得羈押了
就性侵日本女性就一定要羈押
因為沒押會丟臉到外國去?
如果要拿事後他現在找不到人來批判可以
但如以法律的角度,至少先看他開庭的時候會不會出現
無法合法送達或經合法送達未出庭,才有拘提並進而通緝的問題
甚至必須拘提未獲才能沒收保證金(認為被告已逃匿)
被告找了老半天找不到被發通緝、沒收保證金
某次開庭時自己跑來就審被銬的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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