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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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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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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string
咦?!所以雷火豐大也是在唬濫?!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192


我根據的是法院判決書內容所載。


法院的判決書內載明,法院向消防署去函,消防署的回函中表示『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等語,而認定被告等人應至少向被害人告知船上有救生衣,並勸導其穿著,但是被告連告知、勸導都沒有做到而被判刑。

至於雷火豐網友,沒看錯的話他主張的是更嚴格的標準喔。
舊 2011-07-14, 10:37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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