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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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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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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291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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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報導的日本女生被惡劣計程車司機侵犯,又被板橋地院恐龍法官以,未舉證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
我E04,這到底是什麼樣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啊 ,自己國家丟臉丟不夠,還丟臉丟到國外去


先別罵甚麼恐龍法官。

我說明白一點,法檢一家親。同樣是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學長學弟,彼此還有不照顧的嗎?
檢察官說要押(聲請羈押),沒有太離譜的狀況的話,法官大多會准押。

最長押你2個月後,檢察官查不到證據,又說要延押2個月,沒有太離譜的狀況的話,通常法官也會准。

一般小百姓,要是夠倒楣遇上這種不太離譜的狀況的話,還沒被判刑先押4個月的情況也不是沒有。

真有這樣的事,不是開玩笑。

所以值班法官說交保,理由不外乎是:

1. 卷宗到他手上,他批不下去。
2. 你是哪期的?說押就押喔....。(內心OS)

我的印象,批准聲押的,通常是當天負責值班的值班法官。所以要說不爽某特定檢察官故意要找他麻煩,
也不見得是這樣。法官批交保,理由就是聲押他批不下去。

就好像有人挖個洞叫你跳下去,你要跳嗎?


 
舊 2011-07-14, 06:58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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