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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JASON_LIN88
所以說,要法官不恐龍,也要檢察官不憋腳,
檢方承上來的就這些證據,就算法官當場想把嫌犯活吃了也沒辦法.....

中午看到這則新聞也是很憤慨,上面網友提到的句句是理,受教了!

「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是啥?!~
看上下文好像應作「不構成羈押的理由」嗎?!
舊 2011-07-14, 02:05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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