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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_LI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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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65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誰是恐龍?



所以說,要法官不恐龍,也要檢察官不憋腳,
檢方承上來的就這些證據,就算法官當場想把嫌犯活吃了也沒辦法.....

中午看到這則新聞也是很憤慨,上面網友提到的句句是理,受教了!
舊 2011-07-14, 01:46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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