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瀏覽單個文章
JASON_LIN8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65
引用:
作者
淺草一郎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誰是恐龍?
所以說,要法官不恐龍,也要檢察官不憋腳,
檢方承上來的就這些證據,就算法官當場想把嫌犯活吃了也沒辦法.....
中午看到這則新聞也是很憤慨,上面網友提到的句句是理,受教了!
2011-07-14, 01:46 PM #
15
JASON_LIN88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JASON_LIN88
查詢JASON_LIN88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JASON_LIN88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