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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基聯測 家長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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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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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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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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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中央社「首宗塑毒國賠案環署否決」新聞報導一案
http://ivy5.epa.gov.tw/enews<br /> ...e=1000628183509
2011-07-14, 01:00 PM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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