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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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凡
我說說巴.
應該很少人計程車會坐比我多的.
因為我不開車, 也沒摩托車. 除了大眾運輸工具之外, 就是坐計程車.
這件事情其實跟是不是計程車根本無關.
只是剛好性侵這個少女的人是開計程車而已. 台灣每年有多少件性侵案件是開計程車的幹的? 更生人出來不一定是開計程車哩, 當餐廳廚師可不可以? 當趴車的可不可以? 那下次如果哪個更生人是廚師的犯案那是不是要也說廚師都也是高危險群?
我會這樣講是因為停車示好不一定要開計程車人家才會接受哩? 任何人如果真的要採取這種作案方式, 開什麼車都有可能成功哩. 就算用走路的也可能成功哩?
會發生這種事情就是因為.
刑法太輕嘛... 不是嗎?
還記得上次一堆詐騙的以為要被送到大陸去審差點尿褲子, 結果還搭飛機回來知道要回來鬼島心理爽的要死?
罰這種對這種人來說根本不算啥屁事的(當作是進去吃免費飯)再出來. 當然他們出來繼續幹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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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慕凡大的意思,罰責太輕,甚至是罰責重但是恐龍判得輕,之前廢死爭議時就有思考過,
如果不要關到死或是直接斃掉,那是否該加強罰則的內容?不是加重刑期這種狗屁倒灶的玩法
是加重一些充滿創意的刑責,鞭刑就真的是很好的選項,最好是來個每年鞭3下直到期滿,或是
分3期一次鞭30下,既然有些團體想廢死,那我就支持讓他們生不如死!!沒道理犯下罪行還要
花納稅人的錢去養他們,怕監獄跟犯人勾結,每天找些事給他們做不是也比較好?不然老是說
獄卒跟犯人其實是關在一起的~所以很鬱卒....司法改革的走向如果是希望先淘汰恐龍=>
確認無濫審誤訟,那不如直接跳到嚴刑峻罰,幾年後犯罪率下降了案子少了恐龍可以慢慢審
品質就應該會進步了,等改革?何年何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