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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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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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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tenkopf
所以依您高見,法官應該在沒有直接証據的狀況下判人入罪?
還是您最後這句話有什麼別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是這麼寫的 ....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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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06-24, 08:40 AM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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