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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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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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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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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Totenkopf
所以依您高見,法官應該在沒有直接証據的狀況下判人入罪?
還是您最後這句話有什麼別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是這麼寫的
....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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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08:40 AM #
587
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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