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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_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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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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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不知道這一條可不可以
舊 2011-06-23, 09:54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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