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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兒童被家人猥褻捏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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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_soon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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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操級廢員
性騷擾防治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74&FLNO=25
)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對於因
親屬
、
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
猥褻
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不知道這一條可不可以
2011-06-23, 09:54 AM #
39
hugo_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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