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又在亂掰了...
網友備份的網誌內容
基本上寫得根本就不是甚麼食記
而是發生停車糾紛後抱怨文
判決文內容
(四)雖被告舉證人即其同事蔡幸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問:被告有無跟你評論過味到小吃餐廳的環境衛生情形?)
有,我剛到時,同事有跟我說可以去附近的味到小吃店吃,
說那裡比較近,之後跟被告聊起來,被告說她有去吃過,她
說那裡的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問:那
是什麼時候說的?時間點在哪時候?)是我剛來公司的時候
,差不多是97年 9月的時候」、「(問:妳自己是否曾經到
味到小吃店吃過?)有」、「(問:大概是什麼時候去吃的
?)大概是97年9月底左右,是同事他們介紹完後,曾經去
之過一次,之後過了半年多,有再去吃過一次,到目前總共
去過兩次」、「(問:妳到味到小吃餐廳,妳看到的衛生環
境狀況為何?)我第一次去吃的時候,是中午的時候,剛點
完餐要進去裡面找位子的時候,裡面就是昏昏暗暗的,桌子
有點髒,所以我想到外面煮麵的地方去吃,因為那裡有採光
罩,看起來比較亮一點,所以我想就在外面吃。當時我看的
感覺,覺得桌面比較有油漬。外面的部分看起來比較亮,覺
得坐外面的感覺好一點,所以就坐在外面。第二次我是跟另
外一名同事去點餐,但我並沒有進去裡面吃,因為那是在晚
上,我們是去他們店裡點完餐,請他們端到公司去吃,那時
候我感覺到店裡的環境跟上述一樣,看起來地板髒髒的,裡
面看起來昏昏暗暗的,桌子的擺設也沒有什麼變,就跟一般
的路邊攤的小吃店的擺設情形差不多」、「(問:妳說味到
小吃店的桌子有點髒,是否是有油漬的關係?)是,而且桌
子有點老舊」、「(問:妳認為如果拿抹布擦一擦就乾淨了
?)如果單純是桌子髒,擦一擦就會乾淨,但是感覺除了桌
子油膩髒髒的以外,還有地板、牆壁、燈光等也一樣,一般
我們進到餐廳會先注意用餐地方的整體環境,還包括煮東西
的地方。因為味到小吃店煮東西的地方在外面,煮東西的地
方包括切菜的地方,還有餐盤、餐具擺設等等,給我的感覺
都是覺得有點髒」等語等情。
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
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等語,如被
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
之文字:「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字眼,已足見前後
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
,固然是因生氣之故,惟其因此而於網路登載張貼上開係爭
文字,依一般經驗法則,誠難謂無針對告訴人之味到小吃店
生意,並具有欲減損告訴人信譽之故意甚明。再參以係爭網
路張貼之文字原先是針對停車問題,卻又在文字中針對味到
小吃店之衛生及食物清潔等事項,穿插與前後文無關連性之
「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有關於味到小吃店飲食之評
論,益見被告確有欲減損告訴人所經營味到小吃名譽之動機
與真實目的。況本案自始迄今,被告均未能舉任何足資證明
在味到小吃店之營業場所內確「有蟑螂」之具體事證。是縱
然味到小吃店外確有顧客隨意違規停車之問題,惟因此即以
張貼於網路之上開言論指摘味到小吃店即其負責人為「惡霸
」,並任意指摘味到小吃店之飲食「很難吃、不衛生、有蟑
螂」,實亦已超越適當評論之範疇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