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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沒記錯的話新聞裡說郎父要提毀謗..........還真感謝現在這麼方便的3C產品
話說影片中~搞不好小女孩腹背受敵,後方被父親的小小凶器頂著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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