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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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菊草葉
snipped....
如果是採證有問題,就不能浮濫起訴。現在就是有太多案子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又濫訴,
造成的問題之一是「定罪率」過低。另一問題是很多舊案在法院流動,案子不斷被踢到上一
級法院,又發回下級重審,上沖下洗30年,這對被害人家屬又有甚麼撫慰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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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5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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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很難證明公務員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的故意(i.e.證據互相矛盾時,只採信對被告不利者也很難說是明知被告無罪,除非有人誇張到偽造證據入人於罪被抓包  ),所以這一條刑法實際上還沒處罰過半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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