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如果真的有證據,
足以證明證人也有嫌疑,那為啥不可以轉為被告?
什麼時候我們變成檢察官說了算?
還是法官不用任何證據可以直接判刑了?
光看新聞內容是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可不是每一位都是久利生公平,
有那個能耐跟時間衝到現場找證據的。
試想如果今日你是位檢察官,
警方交出來的嫌犯其罪證並不完美,你會選擇相信警方的偵查起訴處理,
還是選擇證據不足不起訴,逼迫警方去尋找被歲月流逝洗刷掉的證據,
忽視掉被害者家屬憤恨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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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夠證據,就別當作證人來傳,這叫具結逼供,問題可大了。
另外,請別幫警察和檢察官偷懶找藉口。蒐證本來就是檢警的分內工作,沒有能耐和時
間,當甚麼檢察官和警察?????
如果是採證有問題,就不能浮濫起訴。現在就是有太多案子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又濫訴,
造成的問題之一是「定罪率」過低。另一問題是很多舊案在法院流動,案子不斷被踢到上一
級法院,又發回下級重審,上沖下洗30年,這對被害人家屬又有甚麼撫慰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