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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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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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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無此用戶
以下這些正當理由就可以拒證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snipped....


那也得"證人"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才懂得行使拒絕證言的權利吧,這就是鵝說證人轉被告其實是控方取巧的玩法----"證人"沒有預先準備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有多少普通人能搞得清楚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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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06-20, 03:57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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