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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61
引用:
作者cmwang
證人轉被告其實是取巧的玩法,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免得一般民眾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被玩 ),但證人就沒有這個權利了----證人在作證時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被告至少還有緘默權 ),...

以下這些正當理由就可以拒證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檢察官通常是一個上(下)午要開好幾個偵查庭~
從竊盜到詐欺再轉到毒品...等不同犯罪型態調查
有時候碰上大論戰~或是當事人魯小小~
說真的...檢察官總歸也是"凡人" 一個....
憑一張點名單...再加上當事人的身分證
你要他再見到你的瞬間就想起所有相關案情內容~
說真的~可能有些強人所難了吧...
也之所以如此才要傳當事人來釐清一些搞不清楚得地方~
否則簡單處理...起訴讓法院去判就好了~
何必在那邊歹戲拖棚...又不是起訴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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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6-20, 03:4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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