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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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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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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轉被告其實是取巧的玩法,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免得一般民眾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被玩 ),但證人就沒有這個權利了----證人在作證時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被告至少還有緘默權 ),控方要是認為某人有犯罪嫌疑可是又苦無證據可以起訴時就會以證人身份傳訊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又無法預先準備好辯護人,很容易落入自證己罪的圈套中----問題是無辜者也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受累 ),而關於控方手中的證據不見得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時該不該起訴被告也不是被告的問題,像最近那個掌紋不符的案子,只憑證人主觀的陳述(i.e.不見得可靠,而且證人可能是在被誤導的狀況下做出錯誤的指認的 ),不要求警方補強證據卻只迫於被害人家屬的眼光就起訴甚至做出有罪判決其實是司法系統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54/160/161條很明確是這麼寫的 ....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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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06-20, 03:3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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