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如果真的沒人指正的話,
那你們該擔心你二哥多一點了。
好吧,回到討論的起點。
你與你二哥認定檢察官不用心的地方在兩點,
第一點是被告證人搞不清楚,
第二點是原告被告與證人間的關係搞不清楚。
第一點的疏失責無旁帶,都把人丟傳票叫來了,確沒先把人名跟被告跟證人的連帶關係搞清楚。好歹也先問一下你是哪位。
但第二點就好玩了,檢察官把人傳來,不正是要搞清楚跟案情有關的東西,
也許不少人有天眼通,眼睛閉上雙手結個印,事件前後就可以看的一清二楚。
但是考法官跟檢察官沒這個通過標準,所以只好比較笨的傳人去問。
利用詢問的過程把細節釐清楚,總比到時候在法庭上信口開河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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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搞笑的地方在哪?
已經偵查一年有餘,一些關係或是基本資料要是真的沒搞清楚,那這一年多在幹嘛?
像被告孩子年紀,檢察官說:六歲還是七歲
我二哥說:都國中了(因為被告的孩子跟我二哥的孩子同校,剛剛在電話裡面說的,大概國二還國三))
六七歲跟國中大概差距多少阿?案子也才告一年多,有那麼快人事全非嗎?
這是天眼通的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