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有證據,
足以證明證人也有嫌疑,那為啥不可以轉為被告?
什麼時候我們變成檢察官說了算?
還是法官不用任何證據可以直接判刑了?
就算之前一些政治性的貪瀆案,也還是真的有金錢的流動過得痕跡阿。
如果新聞指的是版友所提柯嘉文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61800156.html)的案子的話,
光看新聞內容是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可不是每一位都是久利生公平,
有那個能耐跟時間衝到現場找證據的。
試想如果今日你是位檢察官,
警方交出來的嫌犯其罪證並不完美,你會選擇相信警方的偵查起訴處理,
還是選擇證據不足不起訴,逼迫警方去尋找被歲月流逝洗刷掉的證據,
忽視掉被害者家屬憤恨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