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無敵大帥哥
難道要等到搞錯了,也被判刑了,再來上訴還是國賠嗎?
大家五年八年的玩,誰有這種美國時間,這還只是小案,萬一大案子人都死了,怎麼辦?
做事情可以這樣嗎?
嚴格來說,你的例子其實舉的不好
有沒有鬆散到什麼地步,大家自由心證吧,反正新聞有,自己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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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證據,
足以證明證人也有嫌疑,那為啥不可以轉為被告?
什麼時候我們變成檢察官說了算?
還是法官不用任何證據可以直接判刑了?
就算之前一些政治性的貪瀆案,也還是真的有金錢的流動過得痕跡阿。
如果新聞指的是版友所提
柯嘉文的案子的話,
光看新聞內容是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可不是每一位都是久利生公平,
有那個能耐跟時間衝到現場找證據的。
試想如果今日你是位檢察官,
警方交出來的嫌犯其罪證並不完美,你會選擇相信警方的偵查起訴處理,
還是選擇證據不足不起訴,逼迫警方去尋找被歲月流逝洗刷掉的證據,
忽視掉被害者家屬憤恨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