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所以因為檢察官沒記住你二哥的基本資料,
或是沒記好原告被告證人的名字,就害人坐牢背前科了嗎?
台灣的司法,還沒鬆散到這樣的地步吧?
早餐店老闆娘把火腿蛋放客人不要的小黃瓜,對客人會是困擾。
檢察官面對初次見面的原告被告或證人,搞錯基本資料也是困擾。
但這跟
早餐店老闆娘用黑心食材讓客人上吐下瀉,
或檢察官案子亂搞,冤妄了被告或證人,
並不是同一等級的事情不是嗎?
當然我個人覺得你二哥面對的檢察官,
一定不只有基本資料不清的症頭。
否則光評一個基本資料弄不清楚就認定水準不足,
那檢察官乾脆全部叫Sales來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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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要等到搞錯了,也被判刑了,再來上訴還是國賠嗎?
大家五年八年的玩,誰有這種美國時間,這還只是小案,萬一大案子人都死了,怎麼辦?
做事情可以這樣嗎?
嚴格來說,你的例子其實舉的不好
有沒有鬆散到什麼地步,大家自由心證吧,反正新聞有,自己參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