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ALALOVE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13/today-o9.htm
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 陳素香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
故意誣陷馮滬祥。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
否定、抹殺。
民國九十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
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
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
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
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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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啊
但,結果就是這樣,當事人隱忍,現今法律你又能說甚麼?你又能引哪條法律硬要當事人自白?
我要說的是,無論是河蟹還是選擇隱忍,都代表真相可能被掩蔽,但現在司法就是這樣,不然還能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