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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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tsmarco
您說的是理想,但卻違背現實
小弟數年前在某小鄉村發生了一次車禍,我開車,對方是機車
在雙線道上(左右各只有一線道)
對向車道有來車,在快會車之際(約40M),汽車後方突然跑出一台機車
機車由對向車道越過雙黃線切到我前方,因嚇到+緊急煞車而滑倒在(我這向的)路中間
我因為來不及減速撞上(距離也過短)
理論上
我無超速、無變換車道、無任何違規
對方--超越雙黃線、逆向(切過來之後)
但現實上,只因為對方受傷+我有"未注意前方"的責任(我認為是惡規)
最後仍舊是我賠給對方(快20,由保險公司給付)
這就是路上的現實,與您說的有極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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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大家要多了解規定。
事實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都被刻意簡化了。
完整的是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
有沒有那三個字差很多。
01那邊就討論過這問題。
有個有經驗的人說:
當上法院的時候應該要說你有注意到,只是反應時間不夠。
這樣多少會讓法官有考量空間不會認為是你單方面的問題。
如果你直接說沒有看到他,那就是你沒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