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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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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0
引用:
作者ttsmarco
小弟亦非常認同您與樓上gdrs的說法
不是在法規上想爭什麼
但其實我一直想表達的是"潛規則"---傷者為大

如同樓上講的,假設我的責任40%,對方60%
我的車輛損失約15K
對方車輛損失也算15K,對方醫療費用算6萬,然後加上休養時間的"隱含損失",算(5萬*6個月)30萬
說實話,我(的責任分擔)怎麼算都不會分配到20萬
樓上講的是純理論 (數字部分也算得非常寬鬆)


但現實是....只要對方有受傷(那怕是小破皮)
除非0肇事責任,光靠受傷,就能拿過失傷人來壓
(題外話,第一次和解庭..對方光在精神賠償這項,就要求60萬 真的把我當盤子敲)



再者,這兩條"未注意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規
真的符合公平正義? (我的肇事責任因此而來)
我想遇到過的人都了解.....
某個程度上配上"過失傷人"簡直是完美!! 毫無破綻..


認同~~~
違規才是肇事主因
一堆正常駕駛的,為了違規者
負擔不必要的責任與危險
法律那一套在這個case根本就是鳥
舊 2011-04-27, 12:28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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