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檢察官有什麼錯?
我可沒有說誰有錯喔...檢察官認為是強姦所以用221條有什麼錯?還是你認為跟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發生的性行為都只是性交不是強姦所以都是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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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應該是檢察官舉證不足,所以法官無法判決該法條,如果台灣是採有罪推論,而且
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江國慶案會一再上演。
試想如果有人告你強姦,你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清白,測謊又沒有通過,就把你當犯罪審理
入獄,不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就可以辦人,這是多麼專制恐怖的社會阿。
法治國家就是證據為主,就算所有人都知道犯人就是他,但證據不足就是不能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