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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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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法官可用這條合理化對自己所利之行為.............

事情可沒這麼簡單...

這東西不是你想變就可以變
裡面還扯到一堆甚麼"基本事實說"、"法律事實說"... 等 法理觀念
不是每個法官在審判時都可以隨便拿來用的
舊 2011-04-08, 08:32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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