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裡都寫出來了這是提出來平民怨的
如果真的要施行的話會有違憲的問題
法官是依法條來審判 而不是依見解來審判 這樣違反獨立審判之原則
另外221條有所謂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要件
完全忽略這個原則只以年齡來決定的話 這樣根本就是等於不理會現行法條內引用時所需的構成要件
簡單來說搞這個根本就是司法院挖洞給自己跳
辯方律師只要不是白痴一定會拿這個來窮追猛打...
引用:
作者ashin037
首先雖然是14歲以下,但當時被害人僅有三歲,並且有提到女童有哭喊:「不要」等..
既有"哭"及喊"不要",請問這樣沒違反被害人意願嘛?
更進一步說,難道女童下體是手指或其他異物一摸到就痛就哭?應該不是吧..
常理判斷是已經被猥褻一段時間並深入後才會痛..這是漸進式的:開始-->不舒服-->痛
那也就是說,法官是認定被告在聽到女童喊不要後"即刻"..分秒不差的停止猥褻行為..
所以才提出:"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 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也就是說猥褻一個"3歲"、"幾乎無抵抗能力"、"懵懂不解人事"的小孩子到他很痛哭喊停之前都不算是"強制"..
文章強調 "確定被告是否使用強制方法、與反抗與否無關"
刻意忽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哭喊行為..持續時間等
以及女童的年紀所能做出的抵抗有限,和被告施暴難易度的關係
這才是文章裡要"被彈劾"的人關心的
|
可惜的是小女孩的筆錄跟後來上法院的證詞有出入
一下說有 一下說沒有
導致證詞被法官不採信
性侵部份的證據更糟
驗傷結果跟證詞不一 而且還找不到證詞中所說的性侵用具
再外加時間湊不攏 原本筆錄上30分鐘的時間被法官認定不足以讓嫌犯性侵女童
(家人後來改口說是1小時 不過檢查官也沒採用此證詞 甚至也沒再傳喚他們出庭)
所以整個案件到最後就變成了羅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