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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nomad
一審判有罪、二審判有罪
最高法院以: 無法証明違反意願駁回
駁回重審後,直接判無罪
這是什麼鬼?!

不知道上面說話的人
怎麼解釋最後判無罪的部份


不少案子都是在有罪無罪之間來來去去,一再更審的,也不是只有這個.
接下來檢方一定會上訴, 最高法院應該又會發回重審.

跟上面的人有何關聯?
大法官提名是總統的責任,法官審判並不是總統的責任.
連法務部長通常都不會針對個案去評論了.
舊 2011-04-02, 05:23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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