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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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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Eav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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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


更可笑的是
婦女團體認為拿掉就不能防止熟人強姦?
修來修去 一下白** 一下違反意願 一下性自主 一下又說兩小無猜
看一看修法的歷史就會很無奈

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重點就在違反意願的證明
所已變成法條適用的問題
更該考慮的反而變成是否輕判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下面
注意221 222 227等條文 有年齡與手段的分別
http://www.feu.edu.tw/adms/osa/sex/...BB%E7%BD%AA.pdf

我是覺得可以好好的討論與修法
立法委員不是也可以修法?
既然覺得法務部與司法單位或是法條不對
怎麼不這樣作?
舊 2011-04-02, 02:08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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