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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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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MOSWU
我認真問一下(非找碴)
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認真說一下
這樣不就前後立論相反了嗎?
其實重點就在那個強字上面
舊 2011-04-02, 01:4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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