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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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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v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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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


前面那段真想給你按個讚
後面的我只能說,人民民主素養不夠的時候太過民主就會...
當一個國家的新聞媒體百家爭鳴其內容為新聞而新聞的時候就...
沒人像你這般寫出來也不會有幾個人能了解,就算寫出來看到了
,也只會選擇他想了解的部分看...

自己提告到變互告以來雖然還沒正式見到法官,但就這段時間的感觸就是
,現代人只要自我感覺良好加上花錢找律師了就以為自己什麼都對了
律師收錢就是辦事良知道義就別幻想了,雖然身邊許多人覺得兩敗俱傷不值
,但我發現堅持下去是這麼的爽快,應該從未有人看過像我這種被告了還這
麼爽的了吧
 
舊 2011-04-02, 01:23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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