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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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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Eav
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我認真問一下(非找碴)
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舊 2011-04-02, 01:13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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