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好菌多多
國賠不必賠
應該不代表民法不必賠吧
當然可以想見該師不是故意瞄準眼睛
但丟板擦實在太過了
以前被老師丟沒出事
不代表他自己丟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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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乃機關負賠償義務。以國賠法告個人,無法適用吧?
老師已先後給付六十萬給家長...就算學校賠了,還是可以轉向老師求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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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家長的請求,法官認受害學生左眼殘障失能標準以三○%為洽當,依霍夫曼公式與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加上精神賠償以六十萬為洽當,校方應賠償一七一萬七千餘元,
由於之前洪老師已先後給付六十萬給家長,扣除這筆錢,校方應付一一一萬,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