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ndy1970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新竹縣
文章: 4
貼一段小弟在去年12月初收到公司通知郵件的內容吧

"這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項(對於工作不能勝任)之狀況,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主動提前30天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亦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給予資遣費,計算如下:
任職日期:2007/8/1 ~ 2011/1/31(3年6個月 = 3.5年)依據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給予1/2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50000(薪資)× 3.5 × 1/2 = 87500
由於2011/1/1 ~ 2011/1/31屬於預告期間,無論你是否打算提前離職,公司依法需給予預告工資1個月。因此,實際給予如下:
87500 + 50000 = 137500"

公司需不需要事先報備? 我想應該是不用吧...
     
      
舊 2011-03-11, 10:55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ndy197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