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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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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46
引用:
作者solosbye
差異在於資遣是資方沒有合理的理由要你離職,所以要依照年資發給遣散費(有法條規定)
(理由合不合理也不是資方說了算,一些小錯小過失是不能當作開除理由的)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保裡附加的失業補助保險所需要的證明文件
只要員工不是自己辭職走人的就要蓋給他,什麼不想蓋這種話也說的出口?
跟你朋友講真的那麼恨他,就拿真本事去弄,不要只會膽小躲在後面只想耍這些小伎倆


來啦....


那位員工待了5年..., 前2年曾經因為她自己打電話給客戶, 說她負責的業務以後轉交給其他人 (重點是, 都沒有先跟老闆或是同事溝通)

慢慢的舊恨新仇累積到一次爆...

站在勞方的立場....當然會認為是被資遣的....但資方卻不這麼認為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因為後來我跟強者我朋友講勞工局沒事先通報會罰款, 所以才擔心蓋了 "資遣證明" 給員工後, 會不會再有問題 (至於不足的資遣費部份, 我倒是沒有再追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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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哪兒走?」
22.571581578862375, 120.54270501093441
舊 2011-03-11, 12:2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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