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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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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herry_jo
一般來說
公司要抓員工的把柄應該很容易

很多公司本來就有蒐集(保留)的資料就可以了




一個月內的事才可以,而且必需証明對雇主造成重大傷害,不然就頂多只能依不適任資遣處理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舊 2011-03-11, 11:32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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