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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8-1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請注意,是『未依規定』,那要再看是哪裡有規定汽車要裝行車記錄器
結果應該是在 道路交通規則 第39條24款及39-1第18款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
『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是規定要八公噸以上汽車才要裝行車記錄器,其他一般8公噸以下的車子並無規定要安裝,
一般車子既然沒有規定,也沒有18-1條的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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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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