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我記得兩種診斷證明書的詳盡程度與效力並不同,差別在有多詳細記載於病歷與檢驗單上。
雖然在訴訟上沒有差異,但作為證據的時間性與可信度是不一樣的。
尤其是時間過了很久之後,就算請執業醫與診斷醫到場說明,也不見得能回憶起多少東西...
那時只能看紀錄說故事,而這份紀錄的文字有多精采就有很大的差異。
除非...是很重大的創傷,否則還真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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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要告訴你,就算沒有開立診斷書
一樣可以發函給醫院請求提供完整病例資料
這份病例資料能比所謂的「甲種」診斷書要來得不完整?
再說一次,「法庭上就是如此」,不要再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