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ype100
請勿再以訛傳訛
只要是醫院開立之診斷書,皆能成為訴訟上之證據
法院從來不分什麼X種的診斷書
如果雙方對診斷書有疑問,再由法院發函請醫院說明
或直接請相關之醫護人員到庭作證
而證人有作證義務,不會因為他開的不是什麼甲種診斷書就得拒絕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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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兩種診斷證明書的詳盡程度與效力並不同,差別在有多詳細記載於病歷與檢驗單上。
雖然在訴訟上沒有差異,但作為證據的時間性與可信度是不一樣的。
尤其是時間過了很久之後,就算請執業醫與診斷醫到場說明,也不見得能回憶起多少東西...
那時只能看紀錄說故事,而這份紀錄的文字有多精采就有很大的差異。
除非...是很重大的創傷,否則還真的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