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迷路的小狗 前面很多人已經講很多次了法不出國門
 今天被害人全都在大陸
 犯罪地點在海外
 加上詐騙屬於最重五年以下的輕罪
 還有刑事犯罪屬地原則
 所以就算台灣的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行基本上還是不會去管的
 不然檢察官可要管到全世界去了
 
 早就說台灣在這件事在法理和慣例上都沒有管轄權
 跟政治詭計更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今天就算吵到遣送回台灣一定也是不起訴結案
 知道那些嫌犯家屬的詭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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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根據目前兩岸都同意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被害人與犯罪地(如果是在中國大陸)
不能算是在海外,這是很明確的;台灣勢必要懲罰這些詐欺犯,否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形同虛設,若因此失信於對岸,這對日後打擊兩岸犯罪會有更大的阻力,完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