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斯圖亞特
只可惜這些在台灣被抓的只能用台灣的法來辦..
在台灣戀童也判不重吧!哪像米國光持有兒童色情照片就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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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七 條 (雛妓)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 、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
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
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
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二十八 條 (雛妓)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
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