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lackmeat
目前這塊地單純在種稻米而已,並無建築物!
房仲說家母只要配合申請建造款即可,
鐵皮屋部份,買方自行規化出資建造,並申請使用執照,家母也是配合即可!
一直到蓋好前是用家母名義,直到過戶前!(因受限農地賣出後要兩年才可以蓋)
小弟想知道,這樣的流程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感謝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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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違法
不過這樣搞的話
你們可以提高些賣價當酬金
也只有這樣作,對三方都好
不然純當農地賣的,價格並不好
另外這樣做雖可以迴避新法2.6分的限制
但是還是有受限舊法只能使用10之一的土地當建物
老農配建則是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屬於老農(自耕農)取得的農地,同一塊土地建蔽率為10%,但必須以原地主名義申請,還要經過登記、公告、過戶等作業。
至於新農地,則是農發條例通過後取得的農地,單戶面積為756.25坪,消費者必須在當地縣市設籍兩年以上,才有購買資格,開發申請建案以後,要滿5年後,才能移轉及過戶。
老農配建及新農地的建案高度限制,也因都市計畫內外有別,位於都市計畫內建築限高14公尺,都市計畫外限高10.5公尺。
另
小筆農地配蓋農舍也有一些法令規定與條件約束,首先須是89年1月28日以前取得的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必需擁有自耕農身分且無農舍,農舍起造人應為農地所有權人,農地需與農舍併同移轉、設定負擔,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不得再次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