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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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家母與某房仲簽定專任契約,
要賣田地(老農地僅0.7分),
有買家想買來蓋房子,有相關規定是買農地要兩年後才可以蓋,另0.7分無法蓋(面積不足)
房仲提出了方案:
以家母身份,申請建造款,
由買方先蓋個小鐵皮屋,待使用執照下來後,
再連同鐵皮屋+地過戶給買方。
日後買方再自己蓋(違建)??
小弟覺得有些怪怪的!
1.萬一日後,買方發現此地理論上不可蓋房子,可不可以來找麻煩(訴頌)→詢問仲介說已經有向買方說明一切。
2.如果再簽定契約時,是否可寫上,此地不可再加蓋,日後加蓋由買方自行負責。
3.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其它要注意的事項?
ps:
單純想賣地而已~~~
老母被搞到快睡不著了!
(竟然還有人自己跑來說要出更高價買,寧願幫忙出違約金,請他先拿出違約金,就縮起來了!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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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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