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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中午跟同事一同外出吃午飯,在從店家停車場出來後約30公尺,
由東往西開,在十字路口時被北往南的車輛,從副駕駛座車門撞上,
由於這路口都是商家,我確定我時速不到30公里(這無法提出證明 ),
對方開的很快,在路口急停來不及撞上,時速超過50公里 (這我也無法提出證明 )
我方車上有人員有看到對方是因在點煙沒看前面(但這好像沒用 ,他不承認,我也沒辦法)
目前雙方因都有加重意外險,也請了警察來測量,因不了解幾點問題請教各位了
1. 左方車禮讓右方車這我知道,但如對方超速,這他不用擔負責任嗎
(但我無法證明,可是不能從 煞車痕去看出來嗎 )
2. 目前保險有跟說,目前對方保險提出的責任是我方7 他們3 ,
這在小弟的認知是,我是被撞的,為什麼責任多在我 ? 而且比例上也偏差太多了 ?
我是車是東往西開,紅色是表示副駕門被撞擊處,撞擊後,我車約往前1.5公尺。
圖是服方撞擊後,停止的大致情形。 謝謝
對了,這路口沒紅綠燈、也沒任何警示標誌。路都是一樣大小,兩線道。
而且警察去測量、畫圖,也沒讓我看過及簽名,就是到警察局酒測後,就說沒事了,就請我們回去了。
也沒做筆錄 。 會不會因對方也是警察也有所不公平 ? 小弟有那些應多注意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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