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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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0227
你認為店家哪點有問題,為何要公布店家?
欠債還錢,欠書還書天經地義,勿以惡小而為之,難道欠100元就不是錢?欠一本書就不是欠嗎?不能討?
法律有規定欠多少錢才能循法律途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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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3/2iik3.html
北市一家連鎖漫畫出租店店員說,消費者入會申請表明文規範「若未按時歸還租借的商品,本店得以《刑法》詐欺及侵占罪申告,且無條件放棄法律追訴權」,強調若無法聯繫上借書者,才會循法律途徑。可望獲不起訴處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
看來有人直接認定此名女子確實有意侵佔此三本漫畫,因此以刑法途徑控告侵佔。
如此公佈店家,讓消費者特別注意此店家有這種規定。有何不對?
講那麼多,就是不見專業的五樓出來提醒大家到底是哪間店,店家開門做生意,廣納財源,有人願意幫忙打****,我想店家應該也是蠻高興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