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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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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aerocat
本件,法院判決書為嘉義地院 98年交易第127號,台南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第15號。

依據成功大學鑑定,車速為27.99公里,該路段限速為25公里,法官認為有疏失。

2名女大學生家屬各提出喪葬、扶養、精神慰撫金等,總計2477萬餘元,法官判決楊女父母可向呂姓男子請求總計447萬餘元、林女母親為213萬餘元,扣除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後,楊女父母還可請求297萬餘元、林女母親可請求63萬餘元。

我的感想,第三責任險保重一點吧,這樣心安一點,同樣是人,會獅子大開口的就可以多拿一點。

*****以下節錄高院判決書******
足見被告行駛時疏未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廿五公里,並減速慢行,仍貿然以至少每小時27.99公里速度超速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於被害人林庭羽及楊琬喻已人車倒地於對向車道,被告見狀雖緊急將自用小客車開往右邊避免碰撞,仍閃避不及,致發生碰撞肇事,造成被害人林庭羽、楊琬喻死亡,足見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限速慢行,其有過失甚明。再者,按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被害人林庭羽騎乘上揭機車,因超速行駛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於轉彎時失控,侵入被告行車方向之車道,致其與被害人楊琬喻人車倒地乙節,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卷第一二二頁),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十二張等附卷可佐(相驗卷第十九至廿七頁),足認被害人林庭羽駕駛上開機車就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無疑。

不用特別呼叫小弟啦~
小弟有時逛逛七八區,看到跟機車, 交通, 或其他有興趣的有空就會回...


若此事故為上面網友補充判決內容...
小弟看法是:超速絕對有責任,但是速限25Km/hr,車主開27.99Km/hr這樣的超速根本不算嚴重超速!

再者,按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從上述說明, 事故處應該在轉彎處附近... 正常推估一下就知道, 轉彎處若出彎才突然發現自己前方有狀況(一般這種彎度緩衝距離可能才十幾或幾十公尺而已)要緊急煞停, 25Km/hr跟27.99Km/hr的速差換算下來, 可能根本不到1秒的緩衝時間而已...


個人總合看法:機車侵入對向車道為肇事主因!
要呂姓車主負擔60%過失責任非常不合理!(但不可能0%責任)
     
      
舊 2010-12-06, 09:5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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