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本件,法院判決書為嘉義地院 98年交易第127號,台南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第15號。

依據成功大學鑑定,車速為27.99公里,該路段限速為25公里,法官認為有疏失。

2名女大學生家屬各提出喪葬、扶養、精神慰撫金等,總計2477萬餘元,法官判決楊女父母可向呂姓男子請求總計447萬餘元、林女母親為213萬餘元,扣除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後,楊女父母還可請求297萬餘元、林女母親可請求63萬餘元。

我的感想,第三責任險保重一點吧,這樣心安一點,同樣是人,會獅子大開口的就可以多拿一點。

*****以下節錄高院判決書******
足見被告行駛時疏未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廿五公里,並減速慢行,仍貿然以至少每小時27.99公里速度超速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於被害人林庭羽及楊琬喻已人車倒地於對向車道,被告見狀雖緊急將自用小客車開往右邊避免碰撞,仍閃避不及,致發生碰撞肇事,造成被害人林庭羽、楊琬喻死亡,足見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限速慢行,其有過失甚明。再者,按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被害人林庭羽騎乘上揭機車,因超速行駛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於轉彎時失控,侵入被告行車方向之車道,致其與被害人楊琬喻人車倒地乙節,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卷第一二二頁),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十二張等附卷可佐(相驗卷第十九至廿七頁),足認被害人林庭羽駕駛上開機車就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無疑。
舊 2010-12-06, 07:20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eroca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