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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滄桑悠無愁
中午看到一則新聞, 一名越南籍女子, 開車上班途中與一名機車騎士對撞
由於機車騎士是因超車而駛進逆向車道, 與汽車發生衝撞, 新聞最後提到該名女子須負上過失
傷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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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7聯合報報導2名女大學生2年前騎機車到阿里山看日出,下山時因機車失控滑向對向車道,2人起身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與呂姓男子所開轎車相撞,2女重傷死亡;家屬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結,認為呂姓男子應負擔60%過失責任
筆者研究車禍處理10多年,深深覺得不合理,過失主因應該是兩位女大學生駕駛失控,滑向對向車道,超速只是次因,有個方法證明:去除該項因素,是否仍發生,如果仍發生,至少為主因,既然失控,只要有他車接近,他車無超速,也會撞到他車,所以失控滑向對向車道是必然因素,而超速只是縮短時間而已,試問去除失控滑向對向車道因素,單純超速,不一定仍會發生車禍,由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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