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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vil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般人都不知道這些訊息,就算知道,一般小市民平時都還要上班,也沒時間在那邊耗
所以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當做錢在路上掉了
警察也不怕你申訴,大不了少條業績而已
但一般小市民請假的成本可能就超過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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