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evi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03
引用:
作者ttsmarco
前面有人說
如果罰單不簽名,可能會加開一條妨礙公務

小弟有幾個疑問
1.如果簽名了,事後再去投訴是否有用?
(不知道簽名是否等同認罪??)

2.影片中的例子,是很明顯的大多車的車速都高於他,才能證明他應該沒超速
如果以後遇到相同情況,被莫名其妙攔下來
該如何與警方應對才能避免不會被開單,而不是事後去投訴??
(行車紀錄器沒再拍時速錶的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般人都不知道這些訊息,就算知道,一般小市民平時都還要上班,也沒時間在那邊耗
所以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當做錢在路上掉了
警察也不怕你申訴,大不了少條業績而已
但一般小市民請假的成本可能就超過罰單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0-12-03, 07:04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evil離線中